如何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

導讀: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并處理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那么如何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并處理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關于如何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如何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采集其他相關信息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并處理交通事故。經核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交通事故必須做勞動能力鑒定嗎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受害人通常會進行傷殘鑒定以確定是否達到傷殘以及傷殘等級從而確定是否主張殘疾賠償金。而如果達到了傷殘等級并有被扶養人的話被扶養人一般也都會參與到訴訟中來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解釋規定了被扶養人生活費按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來確定。那么被扶養人主張生活費是否一定要經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呢?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就此存在較大爭議不同的主審法官在實體處理中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處理方法有的判決支持受害人的請求有的判決駁回受害人的請求這就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在司法實踐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鑒定僅僅圍繞是否構成傷殘以及達到傷殘等級的級別而進行很少對受害人作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且在現行體制下負責傷殘等級鑒定和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構并不同一如果必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當事人就要進行兩次鑒定這就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無形中也延長了案件審理時間不利于當事人索賠。而且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構又不接受遭受工傷以外的其他傷害的受害人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客觀上也使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現今也沒有明確的辦法、規定使傷殘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相銜接這就導致受害人索賠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