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交通事故報告包含的內容

導讀:
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那么特大交通事故報告包含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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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大交通事故報告包含什么內容
(一)、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例部門。
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及將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二)、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二、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一)、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歷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
(二)、違反規定有下例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成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合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什么
國務院國務院發布的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為了適應事故處理中對者的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和收取事故處理費的需要并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案件的通知等有關標準盡量協調起來經商得國家統計局同意決定對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標準略作修改從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統計和處理中使用?,F將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關于填報交通事故報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有關事故統計分類的標準執行至1991年12月31日為止。
3、在事故統計中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統計范圍不變動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執行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血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