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扣車要不要繳納停車費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那么酒駕扣車要不要繳納停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關于酒駕扣車要不要繳納停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酒駕扣車當事人要不要繳納停車費
依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因強制措施產生的費用應該由行政機關承擔所以車主是不需要交停車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二、扣留車輛貨物處理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后予以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