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交通事故協商解決后還可以報警嗎

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后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后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后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后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待損失確定后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序。那么出交通事故協商解決后還可以報警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后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后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后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后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待損失確定后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序。關于出交通事故協商解決后還可以報警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出交通事故協商解決后能不能報警
交通事故賠償“私了”后還能反悔嗎?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協議性質問題也就是達成“私了”協議后是否還能反悔或者起訴的問題。依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其次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于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發生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于糾紛的解決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
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后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后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后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后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那么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后如果一方基于種種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對此要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判斷其合法性。
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人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后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序。
二、交通調解交通事故的程序
1、提出調解申請
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應當事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提出書面調申請。提出調解申請的期限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交通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算。
2、調解的參與人員
下列人員可參加調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3、調解開始時間
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同調解的開始時間也不同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4、調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5、調解期限
調解的期限為十日自調解開始之日起算。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6、調解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