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標準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標準一、將交通肇事逃逸從交通肇事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此應獨立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作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處罰情形。現行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懲治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前一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顯而易見的后一行為應認定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嚴重后果持間接故意心理狀態。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標準一、將交通肇事逃逸從交通肇事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此應獨立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作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處罰情形。現行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懲治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前一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顯而易見的后一行為應認定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嚴重后果持間接故意心理狀態。關于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標準
一、將交通肇事逃逸從交通肇事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此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肇事后果持過失心理狀態因而只能按照過失犯罪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見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違法犯罪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持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對交通法規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帶來的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損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則表現為間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種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將他人撞傷明知不搶救必然會導致死亡發生但為了避免救治傷者帶來的經濟損失和麻煩希望傷者死亡而逃離事故現場就是不作為的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把交通肇事逃逸與“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并舉而作為加重處罰的情形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仍然是行為人過失所為導致的特別嚴重后果。從犯罪構成理論來看把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一并論處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應獨立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作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處罰情形。
二、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定罪標準提高量刑幅度。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其定罪標準也只能如此。這樣以同一標準來適用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對其打擊是不力的。因此不僅要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還要降低其定罪標準“致人輕傷”即可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這也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即為輕傷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對人們生命的漠視、對公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帶來的威脅比傷害犯罪嚴重得多。與此同時還應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現行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懲治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
三、明確規定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1.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明知傷者如不及時搶救必然有死亡的現實危險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置傷者于不顧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傷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時行為人對傷者的死亡持放任態度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間接故意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如果行為人不明知傷者有死亡的現實危險性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論處。不過無論肇事者是否明知傷者有死亡的現實危險性肇事者都有積極救治傷者的義務。刑法理論認為行為人的先前行為引起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來排除這種危險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就構成不作為的犯罪。
2.交通肇事將他人撞傷肇事行為人以救治傷者名義將傷者棄之他處導致傷者死亡或者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死亡對肇事行為人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既遂或未遂)論處。因為這種情形下無論被害人是否發生死亡結果均不影響行為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應按照故意殺人的既遂或未遂處理。
3.交通肇事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逃離事故現場在逃逸過程中又違反交通法規(往往是于慌亂中駕車超速行駛)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前一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顯而易見的后一行為應認定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嚴重后果持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只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沒有人員傷亡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肇事者的前后行為應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其他相關罪實行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