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導讀:
十字路口交通事故如何認定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報警由交警部門進行現場勘查測驗從而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是比較權威準確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交管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交管科在受理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那么十字路口交通事故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十字路口交通事故如何認定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報警由交警部門進行現場勘查測驗從而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是比較權威準確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交管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交管科在受理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關于十字路口交通事故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十字路口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報警由交警部門進行現場勘查測驗從而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是比較權威準確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期限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侯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警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公安交警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警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交管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交管科在受理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7、公安交警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
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9、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各方不履行調解書協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事故責任認定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如拒絕簽收可能造成放棄申訴權力的后果。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5)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項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