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肯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導讀:
當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后又出現爭議可以當時雙方填寫的協議書作為認定事故事實的證據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如果在辦理理賠的過程中需要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得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交管部門會按照簡易程序處理在法定的期限內出具事故認定書。那么不肯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后又出現爭議可以當時雙方填寫的協議書作為認定事故事實的證據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如果在辦理理賠的過程中需要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得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交管部門會按照簡易程序處理在法定的期限內出具事故認定書。關于不肯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不肯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受害人之間不愿意自行協商解決時當事人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保護現場等候交通民警的處理。當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后又出現爭議可以當時雙方填寫的協議書作為認定事故事實的證據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二、交通事故處理有哪些方法
交通事故對于開車老司機可以說是司空見慣了大小的事故相信也見的不是一兩個所以處理起來想必也不會太難更不會六神無主不知道如何下手。但是對于新手來說就不那么的輕松了一方面經驗少。另一方面心理比較的急不注意一些證據的保留。下面是交通事故賠償中心整理的幾種處理形式。大家可以參閱。
(一)自行協商
(二)報警處理
報警處理責任判定較準確證據可以得到較好的保留發生矛盾和摩擦時可以通過交警得到有效解決保險公司對責任判定認同度較高。但是其等待時間較長過錯方還有可能得到交警部門的相應處罰增加不必須的經濟損失。因此當事人是否選擇報警處理需視事故情況而定如果難于把握可以同時向保險公司保案在保險公司指導下進行報警處理。
(三)保險查勘
保險查勘可以較快地得到保險公司的支援和服務處理事故和保險理賠比較全面使當事人少走彎路可以得到更快捷的理賠。但是現場查勘需客戶耐心等待查勘人員特別是離市中心較遠的偏遠地等待時間更長同時要求保險查勘也需要其他方法的同時配合處理方能得到較全面的解決。最保守和有效的方法就是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無論選擇何種處理方法都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求助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展開事故處理工作。
(四)客戶私了
客戶私了的方法簡便、省時、省力、省錢、省油不會因為小事故而耽誤自己的行程和辦事但如果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協議沒有留下私了證據就可能存在隱患。客戶一旦私了后是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的相當于當事人雙方選擇了放棄向保險公司的權力。所以在當事人雙方選擇私了前需謹慎判斷做出正確且最合理的選擇。
三、協商處理交通事故要注意什么
(一)、事故場協商處理注意事項
1、對事故證據進行固定后迅速撤離現場不能影響公共交通秩序否則很可能會被以違反交通安全法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
2、最好及時向車輛保險公司報案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或是保險公司的指示準備理賠手續必要時向交管部門報案等侯交通警察處理
3、有保險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記錄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等的應該認真填寫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保單號、車型、事故責任等做詳細的記錄然后共同簽名
4、憑著記錄書或是賠償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理賠。如果在辦理理賠的過程中需要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得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交管部門會按照簡易程序處理在法定的期限內出具事故認定書。
(二)、注意檢查雙方身份及車輛信息
1、核實居民身份證
2、核實機動車駕駛證
3、注意了解對方的確切住址
當事人雙方在現場一定要首先問清對方經常的住址。然后問清聯系方式有無單位電話、家庭電話手機號碼。對方給了電話號碼后最好用自己的手機撥一下號碼看能否能正常接通。目前“人地分離”現象不少機動車駕駛證與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不一定是經常居住的地方即住所地。或由于拆遷原地址已經不存在如果本人沒有到公安機關及時辦理變更事后根本找不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