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強險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該怎么辦

導讀:
2016年3月25日永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永公交認字2016第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鄒某與被告某公司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黃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鄒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沒有購買法定交強險在內的任何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某公司已墊付黃某死亡造成的損失費用60000元。爭議焦點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是否應當支持?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上訴。那么未投交強險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6年3月25日永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永公交認字2016第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鄒某與被告某公司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黃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鄒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沒有購買法定交強險在內的任何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某公司已墊付黃某死亡造成的損失費用60000元。爭議焦點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是否應當支持?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上訴。關于未投交強險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15年12月8日7時15分許黃某駕駛自己所有的無號牌正三輪車由黃華鎮向黃華小學方向行駛至小田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由被告鄒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某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查明事故作業單位即被告某公司在距離被占用道路或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未按照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與警示標志。2016年3月25日永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永公交認字2016第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鄒某與被告某公司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黃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鄒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沒有購買法定交強險在內的任何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某公司已墊付黃某死亡造成的損失費用60000元。死者黃某系1951年9月24日出生。2012年9月24日黃某已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其生前共生育了四個子女即原告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原告余某甲系黃某的母親原告余某乙系黃某的妻子黃某的父親已去世。
訴訟事發后死者妻子余某乙、母親余某甲及子女四人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鄒某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六原告因黃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110000元被告鄒某與被告某公司按照40的過錯責任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外連帶賠償六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64387.20元。
爭議焦點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是否應當支持?原、被告幾方的過錯比例該如何劃分?被告鄒某與被告鄒某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審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鄒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黃某甲、余某甲、余某乙、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因黃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110000元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64693.60元以上兩項合計174693.60元二、被告某公司扣除已墊付的費用60000元外賠償原告黃某甲、余某甲、余某乙、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因黃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693.60元三、駁回原告黃某甲、余某甲、余某乙、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上訴。
評析法庭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特征的機動車且違反會車規定駕車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自行承擔60的責任。被告鄒某駕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特征的機動車且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情況下通行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被告某公司在距離被占用道路或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未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的要求采取警示、安全防護措施其過錯行為是此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被告鄒某和被告某公司對黃某的死亡后果沒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雖然客觀上造成了黃某死亡的損害后果但二被告的行為單獨不足以造成該后果而是結合在一起共同造成的損害故二被告在此次事故中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各自承擔20的過錯責任。
本案中被告鄒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義務未對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使得受害人在獲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權利無法實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六原告要求被告鄒某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拓展延伸如果本案中死者駕駛車輛是他人所有又該如何處理?同理如車輛所有人將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借給他人其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和投保義務人未對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使得受害人在獲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權利無法實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和投保義務人應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與機動車借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倘若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借給無資質或者醉酒人結合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借用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車輛所有除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外還將對其余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個人認為此處的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理解為按份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