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企業如何防范債務違約

導讀:
疫情的影響下,很多企業都被迫失業,很多企業也是艱難的活下來,但因債務違約產生的債務糾紛非常普遍,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會產生很多的債權,實現債權對企業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增加企業的現金,那么民法典中企業怎樣防范債務違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企業如何防范債務違約
企業要防范債務違約的,可以在產生債權時,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留置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分公司欠債,能要求其總公司清償嗎
分公司的債務按照以下步驟來清償:
首先,用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雖然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它是總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需要對自身的債務承擔責任。
然后,分公司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務的,由總公司清償剩下的部分。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管理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實質上也是總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就要總公司對其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根據債務金額大小選擇被告。
在小額訴訟中,將分公司列為被告,只要得到總公司的授權或者認可,分公司管理的財產又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將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只有當債權數額巨大或者較大時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較為復雜,超出了分公司處置的權限時,需要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