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車保險賠嗎

導讀:
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也會列明醉酒、吸毒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相關知識一般可免責條款在此筆者歸納四種一般可免責條款即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條例限定了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死亡傷殘賠償金是否屬于財產損失一直以來法學界爭論不休法官理解的差異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有支持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死亡傷殘賠償費的也有否定的。至此基本形成了以上四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統一觀點。那么酒駕撞車保險賠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也會列明醉酒、吸毒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相關知識一般可免責條款在此筆者歸納四種一般可免責條款即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條例限定了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死亡傷殘賠償金是否屬于財產損失一直以來法學界爭論不休法官理解的差異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有支持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死亡傷殘賠償費的也有否定的。至此基本形成了以上四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統一觀點。關于酒駕撞車保險賠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酒駕撞車保險賠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也會列明醉酒、吸毒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相關知識
一般可免責條款
在此筆者歸納四種一般可免責條款即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條例限定了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死亡傷殘賠償金是否屬于財產損失一直以來法學界爭論不休法官理解的差異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有支持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死亡傷殘賠償費的也有否定的。
由于司法判例的混亂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問題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回復(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即對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作廣義的理解即這里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至此基本形成了以上四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統一觀點。
一般不可免責條款
保險合同是善意合同、誠信合同。說白了買保險就是求一份保障為的就是轉移可能發生的風險與保險公司分攤風險的損失而現實情況卻是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人總是以自己擬定的免責保險條款予以抗辯以上我們分析了絕對免責條款與一般可免責條款這類條款是因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免責保險合同中的其他格式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呢?這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我們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擬定的除絕對免責和一般可免責條款之外的免責條款稱為一般不可免責條款所謂一般不可免責是指這類條款一般被認為屬無效條款從而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賠償義務下面以保險合同中常見的這類條款分為三種情況逐一闡述。
(一)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此條款是我國法律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原則性規定但未對保險人履行該項義務的方式、范圍、標準以及明確說明的界限作出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1月24日針對該條款作出了專門答復(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號)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指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將保險合同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說明和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這類條款如駕駛員超載行駛、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免賠10等超載、超速確實增加了危險行免賠10也公平合理但投保人有知情權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未按以上規定對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保險人未盡說明義務就不能依照免賠條款予以免賠。
(二)顯失公平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這類條款比如駕駛人逃逸、車輛轉讓后未辦批改手續、車損后按保險公司定損進行賠償或在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受害人應在鄉鎮醫院進行治療等等駕駛人逃逸、車輛轉讓未辦批改就導致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顯然不合理、不公平因為只要是有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否逃逸、是否辦理保險批改手續并不會增加事故的危險程度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關聯同樣由保險公司定損無疑發生了交通事故產生了多大損失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保險公司作為賠償主體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能保證公平嗎?
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指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在非4s店進行維修也就是說你開個奔馳被撞也只能在不很正規的維修點維修這合理嗎?更為可氣的是有的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傷的受害人也只能按保險公司的條款指定在鄉鎮醫院治療否則昂貴的醫療費用可能就最終由受害人來承擔。所以類似這些喪失公平性的條款即使保險人盡了提示說明義務仍然不能免責。
(三)形式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
保險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負保險責任的除外責任(即免責情形)制定在保險合同免責事由的附帶條款中而沒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號很小很容易誤導投保人。這種格式條款安排極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它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屬無效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