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

導讀: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步驟是怎樣的?(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當事人對損害賠償事宜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警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采取簡易程序處理該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那么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步驟是怎樣的?(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當事人對損害賠償事宜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警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采取簡易程序處理該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關于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
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步驟是怎樣的?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并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六)使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認定書由各大隊事故中隊發放事故認定書的存檔聯及處罰決定書由事故中隊立卷保管。
如何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和第3款對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糾紛的情況予以了規定。該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3款規定“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可見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糾紛指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僅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和成因無爭議并愿意自行協商處理的情況。
當事人雙方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決定自行協商處理的應當填寫交通事故協議書協議書應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雙方沒有制式協議書的應當有類似的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雙方共同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如果當事人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對損害賠償事宜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警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采取簡易程序處理該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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