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

導讀:
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后應當制作責任認定書并按規定宣布和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并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那么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后應當制作責任認定書并按規定宣布和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并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關于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
1、制作的處罰書決定不同
2、一般程序需要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簡易程序一般不需要
3、一般程序需要制作筆錄而簡易程序不需要
4、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八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并制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二)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1)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
(3)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后經事故科(組)確認無誤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三、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應使用一般程序處理事故現場。
(1)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因檢驗鑒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并開具暫扣憑證。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按規定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后應當制作責任認定書并按規定宣布和送達當事人。
(3)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并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被處罰人可以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如對處罰有異議的應提出復核或聽證申請。被處罰人經復核或聽證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規定
辦案人員應按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調解。經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由辦案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經2次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辦案人制作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由各方當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
發生交通逃逸事故后受害人或目擊者應記清肇事逃逸車的車號、車型、顏色及逃逸方向并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或者向附近的巡邏、值勤民警報告。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查找肇事者、肇事車輛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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