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相關知識

導讀:
在本市道路范圍內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那么北京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相關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本市道路范圍內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關于北京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相關知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為什么要實行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為了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問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維護廣大交通參與者和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京市公安局于2001年和2003年分別推出了關于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和關于機動車駕駛員自行快速解決交通事故的通告。據統計2003年北京市共發生交通事故24萬余起其中快速處理22萬余起約占事故總數的92
這兩個通告的實施方便了當事人處理交通事故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被廣大當事人所接受。
二、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法律依據有那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規定。
三、哪些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在本市道路范圍內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四、當事人如何自行解決交通事故?
(一)發生符合本通告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按照下列步驟自行協商處理
1.立即停車各方當事人應主動出示駕駛證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2.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事故事實”以上部分各方簽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3.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務區、應急車道內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應急車道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協商解決賠償事宜。
4.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賠償協議”部分之后共同到責任方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5.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迅速報警。
五、當事人發生符合通告規定情形的事故不自行撤除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機關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