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保全后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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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保全后怎么辦
積極處理交通事故以后可以解除保全。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解除后可以申請提取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的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車輛保全以后如何處理
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采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后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后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系了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
第四對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要妥善保管有關收費要合理。
目前交警部門扣留的肇事車輛或違章車輛都停放在社會開辦的停車場內停車費較高。
建議對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在其拍賣所得款中優先支付賠償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