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債權與債務關系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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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現債權與債務關系的內容是什么
(一)債權概述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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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二)債務概述
1、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2、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二、債權債務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第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第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第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第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