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1年新婚姻法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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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債務劃分原則是什么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債務劃分原則是什么
內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么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債務劃分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2022.01.23899人收看 -
邢穎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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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離婚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中離婚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內容:(一)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那么新婚姻法中離婚房產應當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2022.02.11489人收看 -
馮清琴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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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于婚前債務與婚前財產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債務與婚前財產
內容:新婚姻法生效了之后,對于婚前債務、婚前財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關于新婚姻法關于婚前債務與婚前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2022.02.11944人收看 -
段建國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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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債務離婚怎么分配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婚后債務離婚怎么分配
內容: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過程中,對獲得的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但如果因感情不和離婚的,也需對共同債務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那么,新婚姻法婚后債務離婚怎么分配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趙金保律師
2021.09.1890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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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新規明確,欠下的這幾種債務不需要還了?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2021年新規明確,欠下的這幾種債務不需要還了?
內容:從2021年1月新出爐的《民法典》則規定,以下4種債務即使欠了,欠債人不用償還,民法典對民間借貸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對貸款合同的內容作出了規定,例如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砍頭息只需要債務人償還實際到手的本金以及利息就可以了,現在個人信息泄露已經是一件不稀奇的事情,如果發現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了債務,可以向相關部門出示自己沒有借過這筆債務的證明,這筆錢是不用償還的。
任冰峰律師
2023.04.1847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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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4年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4年
內容: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1、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1、離婚之后的財產分割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分割,如果是夫妻的婚前財產,財產的所有者為婚前的財產所有者,如果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分割,、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于海明律師
2023.12.221035人收看 -
姚平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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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來決定離婚債務的分割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來決定離婚債務的分割
內容:新婚姻法來決定離婚債務的分割一、新婚姻法,離婚債務如何分割?據討債網了解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分配的前提,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因此,在離婚債務分割后,想要完全擺脫對方所負的債務,在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分割時,首先可以聯系債權人,取得債權人的理解,改變債務的承擔。避免債務分割后,另一方不償還債務,債權人不承認夫妻共同債務分割的協議,起訴你償還債務。那么新婚姻法來決定離婚債務的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2022.02.1063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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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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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欠錢不還新規(2021欠錢不還新規定)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2021欠錢不還新規(2021欠錢不還新規定)
內容: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借錢還錢是一個人誠信的根本,并且我國現在有許多的借貸產品都已經接入了征信系統,更不用說信用卡逾期不還帶來的后果,如果有欠債不還的現象,是會讓個人的誠信大打折扣,2021年新規實施,有6類債務被視為無效在過去,當一個人想要借錢時,多數人都會選擇到銀行去辦理貸款,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如果有個人信息被冒用辦理貸款,相關部門會幫助清除受害者的不良征信,讓受害者不會被此影響到,新《民法典》出臺,6類債務不用再還第一、高利貸超出國家規定的高額利息不用償還。
劉曉紅律師
2023.04.0176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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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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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夫婦共有債務的表現形式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離婚夫婦共有債務的表現形式
內容:在相關法律法規上的規定中,離婚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有:一是夫妻共同所經手的債務,或一方經手所借但確是用于家庭開支的債務;二是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為一方借債是為了用于個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雖知道但予以反對的,如借債用于個人贈與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等;三是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那么新婚姻法離婚夫婦共有債務的表現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2022.01.24498人收看 -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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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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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規定的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規定的
內容:除了婚前財產和債務,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貢獻程度也會影響婚后財產的分割,根據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分割要根據一系列因素來進行判斷,包括婚前財產、債務、貢獻程度以及婚姻期間的生活費用等,在婚后財產分割中,夫妻雙方的債務也需要考慮,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決定各自在婚姻中的貢獻程度,并根據這一程度來分割財產,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前就制定好婚后財產分割的協議書,并在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以便在分割時減少糾紛,婚姻是兩個人的承諾和約定,而婚后財產分割涉及到夫妻雙方共同努力所得的財產。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2023.07.1047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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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內債務離婚后如何算
邢穎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婚內債務離婚后如何算
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債務,人民法院將審查其真實性,如涉嫌虛構,將依法不予認定。那么新婚姻法婚內債務離婚后如何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2021.12.17473人收看 -
許瑞林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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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軌離婚債務分配是怎樣的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男方出軌離婚債務分配是怎樣的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內容:男方出軌離婚債務分配是怎樣的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般來說夫妻如果要離婚那么債務問題除非有特殊的約定個人債務應該由個人負責因為夫妻共同的生活而產生的債務應該雙方起承擔如果雙方都不愿意承擔債務因此離婚產生分歧可以上訴法院讓法院公正判決。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千零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男方出軌離婚債務分配是怎樣的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2022.02.08167人收看 -
張蕓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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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夫妻財產的
龍珊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夫妻財產的
內容: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于離婚協議訂立后1年內,由于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婚姻法解釋(二)第二24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能處理產權不明的財產歸屬,更不能加以分割。那么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夫妻財產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2022.02.1197人收看 -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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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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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債務分割原則是什么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債務分割原則是什么
內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那么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債務分割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2021.12.1734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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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期間債務問題_起訴離婚分居,對方的債務是否承擔
翁玉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起訴離婚期間債務問題_起訴離婚分居,對方的債務是否承擔
內容:法律依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翁玉素律師
2022.05.183608人收看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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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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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長期怠于核查更正債務人信用記錄,以致債務人無法辦理信用卡,貸款,金融機構行為構成名譽侵權,可起訴法院要求金融機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53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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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第3342面錦旗?? 【債權人代位析產,元甲代理被告勝訴】 ??因債權債務糾紛,一家三口被訴至法院,找到元甲為其維權。 ??元甲婚姻家事團隊,全面分析案情,把握每個細節,最終大獲全勝。 ??為了表示感謝,特送來錦旗一面[玫瑰]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214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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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婚內財產協議 550評論 -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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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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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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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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