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債務人自行提出破產申請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對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第一款、《企業破產法解釋(一)》第六條的規定,只需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對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的條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只要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即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對于債務人自行提出破產申請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破產申請權人主要為債務人、債權人以及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