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2)夫妻一方婚前獲得的房產證依照法律規定,該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