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被扣滿12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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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怎么處罰扣分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超載怎么處罰扣分
內容:車輛超載計算方法在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里,對于載客汽車的核載數量是以人數為計算的,對于乘車人的身高、體重、年齡并沒有作出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超載指的是運輸車輛載重超過其核定載重質量的行為,根據新的規定,坐 6 人屬于超載 20%~50% 的情況,如果被發現,會 被罰款 100 元并扣 3 分,例如,如果超載是由于車輛制造缺陷或裝載不當造成的,并且駕駛員能夠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自己無過失,那么在法庭上可能會獲得從輕或免除處罰。
李楠楠律師
2024.03.08129人收看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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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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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電動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醉駕電動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內容:醉駕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那么醉駕電動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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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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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發生事故方超載責任如何劃分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車輛發生事故方超載責任如何劃分
內容:車輛發生事故方超載責任如何劃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方有超載行為的如果另方沒有交通違法行為的般由超載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有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據過錯程度劃分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那么車輛發生事故方超載責任如何劃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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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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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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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超載的處罰標準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車輛超載的處罰標準
內容:車輛超載處罰標準如下:載重量超過核定載重量百分之三十或者是違反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汽車、公共汽車超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的貨車單位的車輛有違規超載或者是超重等現象,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小汽車超載1個小孩扣6分,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那么車輛超載的處罰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2021.12.11458人收看 -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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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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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運輸公司受雇駕駛員事故死亡如何擔責
許瑞林律師
車輛掛靠運輸公司受雇駕駛員事故死亡如何擔責
內容:安徽省潁上縣六十鋪鎮農民洪某購一貨車,掛靠于該縣某運輸公司。2003年12月6日,受雇洪某的駕駛員李-東行車途中,在廣西靖西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李-東死亡。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李-東的4名法定繼承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被告潁上縣某運輸公司認為,在洪某辦理車輛掛靠手續時,雙方簽有協議,約定發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洪某承擔。該起事故的發生雖與運輸公司無直接因果關系,但作為車輛管理和車輛營運利益的承受者,應在車主洪某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承擔連帶賠償損害后果的責任。那么車輛掛靠運輸公司受雇駕駛員事故死亡如何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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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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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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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一人罰款后要下車嗎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超載一人罰款后要下車嗎
內容:如果是客運車超載,處最低兩百元,最高五百元的罰款。超載人數越多,法律后果越重。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一次扣3分。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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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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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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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超限的危害有哪些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超載超限的危害有哪些
內容:超載超限的危害有哪些1、嚴重破壞公路基礎設施。由于超載超限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梁的設計載荷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使用年限大大縮短。另外超載還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性能易因轉向失控而導致事故。駕駛人駕駛超載超限的車輛往往會增加的心理負擔和思想壓力容易出現操作錯誤影響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超載超限后的車輛無法達到正常速度行駛長時間占用車道直接影響著道路暢通如車流量大會直接堵塞。車輛超超載超限易飄灑物掉落造成交通事故隱患。那么超載超限的危害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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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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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扣完開車會拘留嗎,12分扣完了開車有什么處罰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12分扣完開車會拘留嗎,12分扣完了開車有什么處罰
內容:2. 重新考試: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當駕駛人的駕駛證分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扣分上限時,駕駛證將被注銷,駕駛人需要重新參加駕駛考試,重新獲得駕駛證,以下是一些常見情況下的法律規定:1. 暫停駕駛證: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當駕駛人的駕駛證分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扣分上限時,駕駛證將被暫停一段時間,3. 駕駛限制: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當駕駛人的駕駛證分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扣分上限時,駕駛人可能會受到駕駛限制,如限制駕駛某些類型的車輛或限制駕駛在特定時間段內,交通違法行為會導致駕駛人扣分,當駕駛人的駕駛證分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扣分上限時,會引發人們對于是否會被拘留的疑問,駕駛人扣滿12分后的處理方式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本文將詳細解析駕駛人扣滿12分后是否會被拘留的情況,并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處理措施,以幫助讀者了解和應對這一問題。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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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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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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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清障車運輸需要什么法律手續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關于清障車運輸需要什么法律手續
內容:清障車可以不需要辦營運證不像油罐車、粉粒物料運輸車等專用車均屬營運性質的車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購買都需要辦理營運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說的“車輛營運證”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第條、第條規定決定向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的車輛營運證。這個要看你購買的清障車上黃牌還是藍牌黃牌清障車需要B照以上才可駕駛藍牌車C照以上均可駕駛黃牌清障車要辦理通行證才能進市區藍牌車不需要。黃牌清障車需要辦理營運證年年審次藍牌的清障車需要營運證年年審次。那么關于清障車運輸需要什么法律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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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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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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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隱瞞欺騙等行為取得駕駛證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王學瑞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以隱瞞欺騙等行為取得駕駛證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內容:以隱瞞欺騙等行為取得駕駛證的有什么法律后果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申請人有如實申告有關事項的法律義務。123號令規定申請人申領駕駛證時如果有隱瞞、欺騙、賄賂等行為的公安交管部門要立即終止辦理該申請人的業務在計算機系統中記錄該申請人在年內不得再次申領駕駛證。隱瞞、欺騙、賄賂等行為包括提供偽造身份證、體檢證明等虛假材料隱瞞自己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癥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隱瞞自己有年內有吸毒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年等不允許申請駕駛證的情形考試中有賄賂、舞弊等行為。那么以隱瞞欺騙等行為取得駕駛證的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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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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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購買交強險會有怎樣的法律后果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車輛不購買交強險會有怎樣的法律后果
內容:交強險執行全國統一責任限額、統一基礎費率和統一保單條款。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強制投保人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不得誘導、誤導投保人在責任限額內重復投保,不得在銷售交強險時強制投保人購買其他保險產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那么車輛不購買交強險會有怎樣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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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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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要求超載運輸,并承諾會負全責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托運人要求超載運輸,并承諾會負全責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內容:當日下午車輛行駛至重慶市永川區永峰路登東路段時發生側翻造成李某受傷。經重慶市永川區交巡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違反安全駕駛之規定負全部責任李某無責。2016年5月李某向永川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8萬余元。被告王某作為長期從事承運業務的人員應當對運輸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在車輛裝載5噸已經超載的情況下對原告李某提出的超載的行為應予拒絕最終其雖然口頭不同意但以行為默許了原告的加重超載的行為為車輛埋下嚴重安全隱患。因此原告李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依法減輕被告王某的賠償責任。那么托運人要求超載運輸,并承諾會負全責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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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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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超載超限的如何處理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對于超載超限的如何處理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交通法規檢查自己行車中有無違章之處。那么對于超載超限的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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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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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超載怎么處罰規定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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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超載怎么處罰規定
內容:如果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違規載貨的,那會被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貨車超載,那該貨車司機會被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據統計,載重貨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載運輸引起。那么車輛超載怎么處罰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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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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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違章不處理的后果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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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違章不處理的后果
內容:車輛違章不處理的后果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不然交警路查會扣車的直到所有違章處理完畢才可以領車。否則會把未處理的違章轉入下個記分周期里這樣很可能會被記滿12分駕駛證會被注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元以上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那么車輛違章不處理的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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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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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王熙 774評論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運輸費,中間人有連帶支付責任嗎?邢先生對如何要回運輸費心急如焚,窮盡了自己所有的辦法依然沒有要回運輸費!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他的難題才得到了解決!天用專案組通過案件詳細分析,認為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是解決邢先生要賬難題的最佳解決方案,于是整理證據資料啟動立案工作。 面對庭審中王某與宋某的各種狡辯,天用律師拿出微信記錄、資金轉賬記錄、錄音等全面的證據,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法院判決王某全額支付邢先生的運費,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楊一凡 984評論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婚內財產協議 732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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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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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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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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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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