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到期可以延遲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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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交強險相關知識普及交強險超期會罰款嗎?交強險到期車主在一段時間后續保是不會處罰的。只是在未續保前的這段時間里如果被交管部門查到則會當場扣車并處罰規定交強險費的2倍罰款而且在這段時間里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法律表明凡是在我國境內行駛上路的機動車都必須投保交強險。而且具有經營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據悉目前國內有22家保險公司是有”交強險”的經驗資格。那么交強險相關知識普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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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強險理賠數額有限制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交強進行理賠時交強險的理賠額度是有限制的超過額度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后依照規定補辦交強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當事人提供保二、交強險晚交的處罰交強險到期車主在一段時間后續保不會有處罰。但是若在未續保的這段時間內行駛被交管部門查出交強險已過期當場扣留機動車并處罰其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補齊手續后退還其車輛。那么交強險理賠數額有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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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強險過期的處罰?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交交強險,除了不能通過年檢,還可能被行政處罰。根據《交強險條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并處依照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按規定,交強險只能一年一保。此外,由于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因此一旦交強險到期沒續費,發生事故車主還會面臨巨額賠償。那么什么是交強險,交強險過期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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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投保交強險與事故全責沒有因果關系1、交警會給他行政處罰。交強險過期如何處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但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中保險公司都會約定不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因此如果交強險到期沒續費發生事故車主還會面臨巨額賠償。按照我國交通法規定,車主不投保交強險被查出后,將按保費雙倍罰款,補上交強險,并扣留車輛。那么交強險過期發生事故,車主是否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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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強險需要的手續:新車購車發票和車輛合格證,汽車出廠的檢驗記錄資料,如果是舊車,請帶該車有效行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車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交強險辦理流買賣合同糾紛程如下:1、車主攜帶有關證件到具備經營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那么交強險到期怎么續交?需要什么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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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疫情的影響,對于很多人來說沒有了收入,有些人還在家進行隔離,欠下的信用也還不上,這種情況下信用卡到期之后可以延遲多少天呢?疫情期間信用卡還款日到期之后可以推遲3-6個月,具體時間并未統一,各家銀行的規定有所不同,應當協商進行認定處理,一般可以延長到疫情結束后,目前多家銀行們正接受延期申請的基本都是當前月份的貸款還款,可延后期限暫時也多為十余天至一個月。建設銀行參加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政府工作人員,疫情期間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個人貸款、信用卡透支發生逾期的,不視為違約,不進入違約客戶名單。那么疫情期間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后可以推遲幾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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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購買交強險需要準備哪些材料行駛證保險投保人如果是個人需提供身份證保險投保人如果是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從2008年8月開始所有的新車和保險到期的車輛續保必需購買車輛交強險。以坐以下為例其中私家車保費為950元企業非營業汽車1000元機關非營業汽車950元營業出租租賃1800元。保險公司將根據車輛銷售發票進行判斷。那么購買交強險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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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機動車發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公司在交強險職責限額規模內予以補償。交強險的補償規模幾乎涵蓋了所有路途交通職責危險。而商業三責險中,**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則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職責革除事項。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一起,**公司不能回絕承保、不得延遲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現在現行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職責穩妥是按照自愿準則由投保人挑選購買。因而,實施交強險準則就是經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職責穩妥,以進步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供給及時和根本的保證。那么交強險和現行商業三責險有啥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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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更多樣、更高額、更廣泛的保障需求消費者可以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自愿購買商業三責險和車損險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購買了20萬元責任限額的商業三責險、車損險、以及附加盜搶險、不計免賠險和玻璃單獨破碎險等。在實行交強險制度后消費者在原保險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須購買交強險同時還可根據自身需要在交強險基礎之上選擇購買不同檔次責任限額的商業三責險以及車損險和各種附加保險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險保障。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那么交強險計算方式,買交強險后就不用再購買商業三責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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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21年交強險怎么算交強險的費用一般在幾百元到千元左右但是具體交多少要看你去年的出險情況不一定就是減是增是減要看上一年出險情況和交通違法行為情況費率是浮動的。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從2008年8月開始所有的新車和保險到期的車輛續保必需購買車輛交強險。但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中保險公司都會約定不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因此如果交強險到期沒續費發生事故車主還會面臨巨額賠償。按照我國交通法規定車主不投保交強險被查出后將按保費雙倍罰款補上交強險并扣留車輛。那么2022年交強險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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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因交強險到期后機動車所有人未及時到保險公司續保卻恰恰在脫保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無奈交強險限額部分的全部賠償款只能由肇事司機自行負擔。案件審理過程中車主宋某的交強險投保公司提交答辯狀稱宋某的交強險于事故發生前到期此次事故正好不在保險期間因此不予賠償。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醫療費用類賠償金一萬元、死亡傷殘類賠償金十一萬元、財產損失類賠償金兩千元。那么交強險期滿未續,保險公司要賠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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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區別一是賠償原則不同。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除了個別事項,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的責任風險。五是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是否還要購買商業三責險車主應該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購買商業三責險和車損險等。車主自7月1日起3個月內要投保交強險,并在車上放置保險標志。在之前已購買商業三責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續有效,但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單備查。原商業三責險即將期滿時,應及時投保交強險。那么什么是交強險,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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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多家第十五章承攬合同保險公司獲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酒后駕車”并沒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范圍之外,但商業車險中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酒后駕車”依然被列為免除責任。業內人士指出,飲酒后駕車出了事故的保險車輛,交強險會根據情況給予不同對待,主要是區分酒后駕駛還是醉酒駕駛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那么醉酒駕駛交強險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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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強險沒到期,保了可以退嗎在一般情況下交強險進行繳費之后是不可以進行退款的按照交強險條款的規定只有滿足一下條件之后才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保險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出了特別規定應優先于保險法的一般規定得以適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2、被保險機動車依法注銷登記的3、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那么交強險沒到期,保了可以退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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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強險標志上有到期月份交強險保單和保險卡都記錄有有效期。車主要注意保險期限的銜接最好能夠提前辦理續保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責任限額滿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參照了國內其他行業和一些地區賠償標準的有關規定。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那么如何知道交強險到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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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拿到勝訴判決后立即進入執行程序,每周定時分三次催促執行法官,終于幫助客戶吳總催下了結果,不但主張到了本金還有利息,延遲付款的利息也同步執行劃扣到位,收到吳總肯定??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