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疆戶口不能轉回內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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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內實施的是一人一戶籍制度,戶籍是每個人身份的標志,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制度不斷的完善,擁有農村戶籍的在一定程度上擁有各自的福利。大家肯定都想了解關于戶口的性質分為哪幾類?2021年農村戶籍新政策是怎么樣的?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戶籍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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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將就小孩上戶口是否需要進行親子鑒定進行解答,并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建議,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處理這一問題,2. 法律咨詢: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咨詢專業的法律機構或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親子鑒定,然而,在以下情況下,可能需要進行親子鑒定:1. 父母關系存在爭議:如果父母關系存在爭議,其中一方或雙方對親子關系表示懷疑,可能需要進行親子鑒定來確認小孩的親子關系,小孩上戶口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手續,通常情況下不需要進行親子鑒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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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非農業戶口繼承房屋可轉讓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農村房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那么非農業戶口繼承房屋可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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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繼承遺產時戶口本有作用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如果是通過法定的方式繼承遺產的,戶口簿是有作用的,戶口簿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身份關系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那么在繼承遺產時戶口本有作用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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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了孩子判給女方,戶口還可以在男方,離婚后,孩子的戶口可以保留原戶口,也可以隨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遷出,另一方無權阻止,小孩撫養權在女方,但戶口在男方1、離婚孩子歸女方但戶口在男方,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很多時候,在給孩子上戶口的時候會選擇在女方,但是在離婚之后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這個時候男方想遷回孩子的戶口到自己名下,這個時候應該征得對方的同意,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女方戶口在男方怎么辦如果協商不成,那么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起訴方必須提出足夠的理由證明,給孩子遷戶口對孩子有利,離婚后孩子的戶口可以保留原戶口,也可以隨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遷出,另一方無權阻止,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遷移孩子戶口的另一方應當配合,否則其可以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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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咨詢法律機構、提交申請、接受審核調查、簽訂領養協議等步驟,家庭可以合法地進行領養,并為孩子提供一個溫暖、穩定的家庭環境,本文將詳細介紹2021年孩子快出生了的情況下,尋求領養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參考和指導,一、領養的法律程序領養的法律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1. 咨詢法律機構:在決定領養之前,家庭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機構,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3. 法律咨詢和輔導:在整個領養過程中,家庭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咨詢和輔導,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確保合法性和安全性,領養是一項重要的決策,需要家庭充分了解和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3. 審核調查:民政部門或領養機構將對申請人進行審核調查,包括家庭背景、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等方面的評估。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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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公共戶落戶在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請公共戶落戶,適用于暫無房產或租賃房屋但有居住需求的居民,2)相關政策解讀對于沒有房產的公民,在選擇落戶地點時,應當了解當地的相關政策和規定,二、公共戶落戶操作流程對于暫無房產或租賃房屋的居民,可以考慮在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請公共戶落戶,沒有房產的公民,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進行落戶:(1)就業落戶在就業地遷移就業地公安機關進行申請,將戶口遷移至用人單位集體戶或者人才公寓。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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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孫子戶口不在農村可以繼承宅基地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孫子要想繼承老人的財產,除代位繼承的情況,需要老人立下遺囑才行。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城市戶口的繼承人,可以繼承祖輩的農村房產,但房產依附的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那么孫子戶口不在農村可以繼承宅基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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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入戶年齡的上限調低2013年到2016年期間,深圳入戶政策年齡上限是48周歲,到了2017年之后深圳入戶政策將年齡的門檻調整至45周歲以下。年齡的越調越低,深圳市認為需要更多的年輕人來到深圳,而那些即將超齡或者已經超齡,以后可能再也難以落戶深圳了。獻血一次加2分,最高可以加10分慈善捐贈一千元可加2分,最高10分參加義工與志愿者服務可獲得獎勵最高可加6分。自2017年之后深圳政府不斷對積分入戶政策做出調整,刪去非常多的加分項,對項目降分等等。那么2021深圳戶口新政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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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戶口遷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戶口遷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解決離婚后戶口遷移問題的方法如下:1. 協商解決:離婚后,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戶口遷移的事項,如時間、地點等,2. 起訴訴訟:如果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戶口遷移,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8條的規定,離婚后,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戶口遷移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8條的規定,離婚后,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戶口遷移的事項。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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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發現有房產證沒遷戶口的情況下,孩子能否入學取決于各地區、各學校的具體招生政策和要求,雖然他的戶口不在該房產中,但他的孩子在該城市上學時,學校根據陳先生的工作證明、社保證明等相關材料,同意其孩子在居住地入學,在孩子入學時,學校根據張女士的房產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允許孩子在該房產所在學區入學,三、總結與建議通過以上法律和實際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和建議:1)了解當地政策:在購買房產后,如有子女即將入學的情況,務必提前了解所在地區的招生政策和要求。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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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香港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子嗎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香港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子。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那么香港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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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危房改造不是農村戶口可繼承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農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那么危房改造不是農村戶口可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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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21年交通事故賠償分不分城鎮和農村戶口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試點的通知目前已有多個省市試點同命同價規定。即日起福建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進行計算。那么2021年交通事故賠償分不分城鎮和農村戶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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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戶口本上侄女有繼承權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1,侄兒侄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需要通過遺囑(遺贈)的方式繼承叔叔的遺產。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那么戶口本上侄女有繼承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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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和解,獲得當事人贈送錦旗】 2021年8月,北京交通事故中傷者無責,元甲專案組站在維護當事人權益角度,策劃了訴訟方案,幫助當事人拿到賠償款近20萬元。常常幫助,總是安慰,在您最需要的時刻用我千方百計,解您千愁萬緒!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元甲律所得到當事人認可與口碑】 2021年12月,北京通州區交通事故,當事人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拿到34萬元賠償款。 法院高額支持了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理賠金額超出當事人預期!特送來一面錦旗表達感謝!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曾經炙手可熱的教培行業,在“雙減”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項目投資人剛剛交費,還沒來得及開展業務,就被狠狠“潑了一盆冷水”,這種情況下,加盟費還能退嗎? 1加盟培訓機構遇難題 步入退休年齡的張阿姨一直非常熱愛教育行業,想著正好利用退休時間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與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張阿姨計劃開展課外培訓班,女兒劉女士對母親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張阿姨與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簽訂《***美術中心特許經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權張阿姨在約定期限內使用其經營資源在天津市某市區經營所許可的業務。張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許經營費15萬元、兩年特許權使用費共4萬元,另支付培生項目定金1000元。但協議簽訂后沒多久,2020年全國疫情暴發,線下培訓班紛紛關門停業,行業勢頭不斷下滑。而此時,張阿姨多次與項目負責人電話、微信溝通開業地點,教育有限公司始終未能確定張阿姨的經營場所位置,導致張阿姨無法按照協議約定正常經營。 2創業選擇行業至關重要 屋漏偏逢連夜雨,疫情還未完全散去,國家又在2021年突然發布“雙減”政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張阿姨無法取得開辦運營加盟分中心所需的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培訓班未開業就“涼涼”,張阿姨心里也開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發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總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復說會安排人員聯系,但一直沒有解除合同,也沒有給張阿姨退費,就這樣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時間里,此事就成了張阿姨的心病。為了減輕張阿姨的焦慮與無助,女兒劉女士主動承擔解決問題的重任,積極幫助母親尋求法律幫助。 3解決退費同時解決情緒問題 在2022年2月,劉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幫助母親要回費用。天用律師仔細研究資料后,發現張阿姨與教育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中,有多個條款對我方當事人來說十分不利。與劉女士溝通情況后,她有點想要放棄,對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師鼓勵她說:“毛主席曾說過,做最壞的打算,盡最大的努力。我們一定會全力爭取,勝利的希望還是有的!你不信我,還不信毛主席嗎?”天用律師的一番話點醒了劉女士,也激勵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風險的,但要相信律師的專業能力,積極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勝利。資料準備、立案程序在有序進行中,而在此期間,劉女士非常焦慮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慮一方面來自母親對于本案的各種擔憂與喋喋不休地嘮叨,另一方面自己處于離婚狀態,獨自撫養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撫養費,導致自己養育孩子經濟壓力非常大。兩方面的心理壓力使劉女士憂思過度,陷入輕微抑郁的狀態。她頻繁給天用律師發微信訴苦,言語間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難了,活著沒意思……”這種危險的信號。天用律師在辦案的同時,總是抽出空閑時間對劉女士給予暖心安慰和耐心開導,甚至在劉女士心情極度消極的時候,天用律師特意到劉女士所在地見面溝通。“你是女兒,也是母親,要擔負起家庭的責任,不能這樣消極下去!面對困難也要堅強起來,給自己的孩子做一個好榜樣!”......或許是天用律師的真誠解開了劉女士的心結,在精神上極大鼓舞了她,自此與她溝通案件情況,很明顯看出她比之前變得樂觀與積極。終于迎來了開庭的日子,劉女士與天用律師一同參加了庭審。天用律師在庭審中表明,自協議簽訂后,因教育有限公司無法確定我方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許經營資質是簽署特許經營協議書的基礎,但教育有限公司無相關資質及因“雙減”政策落地后無法辦理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致使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書》目的無法實現,所以教育有限公司應將相關費用退還給我方當事人。面對天用律師舉證的協議、信息查詢樣本、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錄音等十幾項證據,法官十分認可,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還張阿姨全部費用。 4是律師也是人生導師 在困難與挑戰面前,天用律師表現出專業與不屈,最終獲得了勝訴! 天用律師不僅解決了張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難題,同時也給了她們母女精神上的激勵與振奮,讓她們看到了生活充滿陽光與美好的一面!張阿姨與劉女士特意為天用律師送來一面錦旗!律師的職責不僅是解決法律難題,更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人生救贖!后續張阿姨又把自己親戚遇到的法律難題委托給天用律所,這就是專業與口碑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