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微信上散布謠言,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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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本文將探討房屋共有人如何進行房產析產。房屋共有是指多個人共同擁有一套房屋產權的情況,當共有人之間出現分割房產的需求時,可以通過析產的方式實現每個共有人獨立擁有一部分房產。本文將介紹房屋共有的概念、房產析產的法律程序、共有人協商分割房產的原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幫助讀者了解房屋共有人如何進行房產析產的法律知識。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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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騰訊集團市場與公關部相關人員向記者表示,由于涉及用戶隱私,微信方面無法向轉賬人提供收款人的任何信息,微信轉錯賬:不提供收款人信息無法立案廣東的黃先生不久前通過微信給表妹轉賬,結果將8萬元轉進了微信昵稱與表妹一樣的他人賬戶,微信轉錯賬平臺無法提供用戶私人信息騰訊公關的相關人員強調,保護用戶隱私是互聯網公司的底線,記者對比這兩個平臺的轉賬方式發現,微信轉賬時,只顯示對方姓名的最后一個字,前面的都用星號代替,隨著我國網絡支付的發展,微信轉賬轉錯人這樣的現象雖然是小概率事件,但在社會生活中,不少人還是有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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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網絡朋友欠錢不還可以向對方發出催告、協商都不還的可以準備好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微信借錢不還該怎么辦微信借錢不還,如果債權到期,出借人可找貸款人進行催告,若對方仍拒絕還錢,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起訴流程主要包含是:貸款人準備訴訟材料,起訴時,可以提前寫好起訴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涉及貸款的相關書面及其他證據,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等待人民法院安排開庭審理并進行判決,1、如果在微信或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中,不僅包含了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還包含出、借款雙方明確清晰的聊天記錄,能夠從聊天記錄中明確雙借貸關系的存在,則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是可以讓債務人還款的強有力的證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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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如果您懷疑丈夫出軌,可以通過查詢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尋找證據,如果您決定查詢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建議您在查詢前咨詢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以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其他法律風險,在現代社會中,丈夫出軌已經不再是新鮮事,如何查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成為了許多女性關注的問題,首先,如果您懷疑丈夫出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轉賬記錄:1. 查詢銀行卡交易記錄:可以持身份證和銀行卡到銀行柜臺查詢丈夫的銀行卡交易記錄,或者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查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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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憑微信轉賬能起訴小三嗎:如果僅憑微信轉賬這一個證據,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還需要證明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與他人形成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其次,還要證明存在贈與行為,形成贈與的法律關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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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微信好友騙了錢怎么辦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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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微信支付被訴前保全怎么辦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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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微信記錄作為一種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什么樣的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1、必須證實微信使用人即為對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朋友圈記錄第三方機構協助調查等方式取得相關證據予以確認,2、必須保持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不得對微信證據隨意剪切需要對微信聊天記錄原始載體即手機保存完好。像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微信聊天記錄應一律排除。因此如果有人在微信上借錢不還的建議保留證據起訴。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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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尋找警方幫助對方欠錢不還逃避追賬,您又被&ldquo,建議您及時去當地警方報案,由警方聯系深圳網監局進行處理,微信官方才能夠配合提供追回幫助,微信欠賬不還,債權人可以和債務人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朋友微信借款不還的處理方法如下:1、到期直接開口,微信欠款一直不還怎么辦一、和微信好友進行良好溝通、協商微信里基本上都是認識的人,向您借錢的也肯定是和您的關系比較好的熟人老友,三、終極途徑&mdash,如果真的是有什么特殊情況還不了錢,您也可以和對方進行良好友善的溝通,協商具體的還錢日期、方式。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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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錢不還電話不接微信不回一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回,二、借助其他輔助方法證明借款事實除了聊天記錄、轉賬信息,您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現在使用的手機號碼、現居住的住址、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微信綁定的電話號碼等等相關的能證明借款確系本人所借的一系列證據,如果當時對方是使用電話、音頻視頻聊天表達的借錢請求,您可以在微信上用文字再詢問&ldquo,被微信朋友拉黑、刪除,甚至被&ldquo,俗話說&ldquo,,尋找警方幫助對方欠錢不還逃避追賬,您又被&ldquo。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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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本案中,張先生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支付了 5 萬元的定金,因此,在使用微信轉賬時,被轉賬方應當注意保存和備份轉賬記錄,并盡可能提供其他證據,以增強證據的證明力,因此,在法律上,微信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取證和保全微信轉賬記錄時,應當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其證明力的大小取決于具體情況,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微信轉賬記錄雖然可以作為起訴證據,但是其證明力的大小取決于具體情況。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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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到微信朋友圈上的視聽資料屬于法律規定的證據如果這些視聽資料中有誹謗他人的情況只要把這些視聽資料保存好下載打印出來都是可以的。被誹謗后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予以刑事拘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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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小李、小高在涉案群聊中存在散布小林為不文明養犬人的不實言論、對小林進行不恰當的比喻、在發言中具有明顯貶損原告人格尊嚴的內容,無疑會導致小林所在社區對其社會評價的降低,造成名譽權實際受損,小林遂將小李和小高起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停止發布有損其名譽權的言論,在微信群內賠禮道歉、恢復小林聲譽,但他們在發言過程中與小林發生爭執,有針對性地稱小林為不文明養犬人,并進行不恰當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語言貶損小林的人格,超出了就現象發表言論的范圍。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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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很多人因為更換手機、手機丟失、刪除微信聊天記錄等原因,無法將載轉賬記錄的手機提交至法院,那么這么重要的證據,我們應該如何有效的提供給法官并讓法官采納呢,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的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比較大,因此,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以下幾點:1、聊天記錄作為訴訟證據,舉證時應該打印截圖的形式提交,開庭時,需要提供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時,要求提供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提供給法官查看,案件相關聊天記錄可截圖打印做備用,微信的聊天記錄如果不完整,那么很可能會讓人斷章取義,也容易讓對方當事人否認聊天記錄是否真實存在以及是否與本案存在關聯,從而導致該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4、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訴訟過程中,將微信轉賬截圖作為證據交給法院,法官會認可嗎,答案是大概率不會,微信轉賬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嗎。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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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對方借錢而我們處于信任或者其他原因只從微信轉賬過去并不會要求對方寫借條但是常常會有收不回來的情況我們又不知道對方身份證信息有的知道家庭住址的還好一點然而事實是很多人就只有一個手機號、微信號。那像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能起訴嗎首先可以很明確地說如果僅僅知道一個手機號、微信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為你沒有“明確”的被告有人可能會說我知道他叫什么。那只有手機號、微信號就沒用了嗎也不是的可以委托律師律師準備好起訴材料后先去法院申請調查令法院一般會出具。但是只知道一個人的電話號碼是否可以查詢對方的身份信息進而起訴對方呢那就不行了。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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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上輩子多少次的回眸,才換來今生的與你相伴。誰說破鏡難以重圓?只是沒找到維護感情的正確方式。婚姻需要經營,需要有人指導。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