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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結婚證丟失是無法異地補辦的,公民若需要補辦結婚證是需要帶上相關資料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補辦的,無法在非雙方戶籍所在地異地補辦。補辦結婚證,其實也是要求在夫妻中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進行補辦,所以就不能在異地,比如打工的地方進行補辦。而補辦結婚證,并沒有申請領取結婚證要求那么多、那么嚴格,補辦結婚證的時候也不是一定要夫妻二人親自、共同前往辦理。《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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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對精神病的確認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醫院或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鑒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能力和審查權限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因當事人隱瞞精神病真實情況,導致為精神狀態達不到要求的當事人辦理了婚姻登記的情況。為了救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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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是經過協商處理,且對方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我方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協議有效。如果對方受傷嚴重,事實上造成了對方人員傷亡,則可能涉嫌肇事逃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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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險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險合同而產生的風險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以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人身投保或為其共同財產投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保險金應該按保險費和保險金各自分析:首先,對于保單已繳納保費,如果沒有變更受益人,該權利屬于保單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費是在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繳納的,這部分保費應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該部分已繳納保費的權利。其次,對于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在保單持續有效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時,保單的受益人不變。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么,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后的受益人享有。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保單所載明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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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離婚后同居期間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各自所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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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忠誠協議書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是在雙方當事人合法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忠誠協議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目的是為了維系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持續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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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必然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當夫妻感情破裂時,財產的分割就是必不可少的。那么當女方出軌時,離婚財產怎么分割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婚姻法的規定依法分割,雙方無約定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共同財產均等分割。如果是因為女方出軌而導致離婚,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一般的婚外情行為雖然有錯,但是不屬于法律上的婚姻過錯,也不是法定的影響財產分割的依據。但是如果女方構成婚姻法上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只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女方的過錯行為,那女方就屬于過錯方,男方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并可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內容包括財產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部分內容,損害的程度是確定賠償范圍的具體依據。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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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常,離婚時財產分割遵循以下原則:若能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簽署有真實有效的內部協議,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辦法協議一致的情況下,由法院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判決,分割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傾向于保護為家庭付出較多利益者,往往可以多分;另外無過錯方可以主張多分并且要求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了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協議離婚中,一方自愿或答應凈身出戶,法律并不干涉。在訴訟離婚中,男女雙方簽署協議,以其他權益作為交換條件,約定男方凈身出戶,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同樣視為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庭調解的過程中,一方主動放棄分割財產的權利,則有可能凈身出戶。除了以上的情況我們不難看出,不管在任何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雙方都有權獲得財產權益;只要雙方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凈身出戶的可能性近乎為零。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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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公證遺囑是經公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遺囑,它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進一步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公證遺囑仍然必須經公證的程序來撤銷,即必須用新的公證遺囑來撤銷舊的公證遺囑。已經訂立公證遺囑,又訂立口頭遺囑,實際是存在兩份有效遺囑,但這種情況下,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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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訴訟中,用于證明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據具體有: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注意必須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才行;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五、證人證言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一下: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需要對此有理性認識,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采納。因此,需要對此有理性認識,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采納,未必一定會認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事實。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