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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認罪認罰案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一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即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二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事實不清、證據存疑,不能適用速裁程序。三是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確保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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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強險中包含必要的營養費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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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對房屋財產的分割先自愿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就由法院依法結合房屋的出資、產權登記、居住等情況,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判決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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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雙方協議離婚后,如果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異議或者反悔的,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法院應當受理。但是法院在受理該案件后,沒有發現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法院將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離婚后想要變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必須滿足3個條件:一、雙方必須是協議離婚的。二、離婚后1年內,向法院請求變更三、在財產分割協議過程中必須要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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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做了遺囑公證,還需要到公證處去做繼承公證。在遺囑生效后,當事人還有將遺囑內容告知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義務。因為即使有了遺囑公證,也有可能會有其他繼承人提出異議,所以需要其他繼承人都在場確認過。在其他繼承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公證處會出具一份繼承公證,拿著繼承公證去不動產中心辦理過戶。但如果存在異議,異議人就需要去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渠道解決,法院判決后,用法院的判決書到不動產中心辦理過戶。既然有了遺囑公證還得上法院才能解決,那有遺囑公證還有什么用?別擔心,遺囑公證的效力還是很大的,因為就算在遺產問題上發生了糾紛上了法庭,大部分情況下,法院也會根據公證遺囑上的內容來判定的!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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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的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再婚老人的婚前財產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一方老人去世后,會首先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割后屬于去世一方的財產再作為遺產繼承。《婚姻法》第24條第1款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老年人再婚,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合法夫妻關系。婚姻法上所說的夫妻當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雙方自然也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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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發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當事人在離婚之前搜集證據、進行財產保全是非常關鍵的維權手段。通常最好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搜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再隱瞞財產。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案件是離婚案件中最為復雜也是爭議最多的。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注銷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情況。那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有哪些情形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轉移已有存款;(二)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三)私自出售房屋;(四)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五)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等。在對方轉移財產的時候,由于時間急迫,如果一旦發現這種情況,需要采取措施以防止財產被轉移。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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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對方承認親子關系的,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前往男方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如果,對方不承認親子關系的,女方可以收集同居期間的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簡單證明,或鄰居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存在同居關系。但確定血緣關系的最直接準確的證據莫過于親子鑒定。到了法庭上,如果對方認可與孩子的關系,女方便不用再舉證;如果不認可,可以當庭要求進行親子鑒定。如果男方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法院會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9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父子關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雙方存在血緣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張成立,法院會判決確認親子關系,相應判決男方支付撫養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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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多少年后,都屬于其個人所有,不屬于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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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如果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在離婚時是有效的,但是,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1、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么就會導致協議無效。2、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3、協議最好是采取書面形式。4、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么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法律依據:《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