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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時報警處理,由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對以后的賠償有很大的依據。如果不報警,在后期的協商賠償中,萬一對方否認事故的發生,就難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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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起訴,并后期強制執行。這種人就得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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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體的您要咨詢一下當地的戶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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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和對方協商解除合同,也可以以自身條件并不符合相關證件的辦理條件為由與對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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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分居協議的注意事項包括分居的原因、子女的撫養和日期。根據有關法律,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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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高空墜落物件侵權損害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你無需承擔舉證責任;(2)石頭即使不是人拋的,哪怕是自然墜落的,其管理人也需承擔賠償責任;(3)在無法證明具體是哪家的石頭的情況下,可將石頭墜落處其上所有樓層的住戶均列為共同危險行為人予以起訴。(4)你只需證明已有的傷害事實及所受傷害與石頭墜落有因果關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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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安培公司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都在本縣,雙方約定管轄無法律依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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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能否作為被執行對象。目前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各地做法不一,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各地對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規定來看,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屬于職工的個人財產,在具備例如職工死亡、退休、解除勞動關系等法定條件時,職工才有最終提取權。從這個角度講,職工個人因擔負法律賠償責任需要提取支付時,可作為被執行的對象。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兼具福利性、保障性功能,資金來源一半為單位撥入,且資金管理單位具有專款專用的行政管理職能,一旦不加區分的對職工賬戶采取執行措施,有可能侵害公積金管理秩序,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從用途來看,住房公積金是受限制的個人財產。因此,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14號函的答復精神,住房公積金只有在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金額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金額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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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請詳細描述您遇到的問題,這樣能更好的幫助到您詳細可以加微信溝通1381191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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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