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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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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在傷殘穩定后申請傷情鑒定根據具體鑒定等級來主張傷殘賠償金。需要到當地司法鑒定中心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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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了”固然是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方式,它有利于盡快恢復交通、解決糾紛,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私了”的前提是當事人在現場就事故事實及責任達成一致,從實踐意義出發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最好不要進行“私了”,而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等候處理——1、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2、造成人員傷亡的;3、車輛不能行駛的;4、一方駕駛員屬酒后、無證駕駛、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的;5、碰撞固定物的單方交通事故;6、肇事人所駕駛車輛為外省市號牌,且不能當場賠付的。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再遇到符合“私了”的情況,廣大司機應及時就基本事實及責任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字,有條件的也可以用相機拍照,對事故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發生的情形等由當事人簽字共同確認。從民法上來講,這是一種合同,是協議書,對雙方是個制約,避免事后突然反悔,也可為今后產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留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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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起訴時,要將承保該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證據主要包括:1、醫療費收據,包括住院及門診。2、住院病志、出院小結,類似X光片及報告、門診醫療手冊。3、護理費收據。4、出院后的診斷書。5、工資單及因為事故減少收入的證明。一般來說,交通事故案件起訴至法院,除極輕微傷外,都是需要進行鑒定的,用以確認是否構成傷殘、傷殘等級,以及用藥、醫療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加強營養,是否需要陪護及人數,合理休治時間,是否需要后續治療等,以對應計算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通常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法院會依照鑒定結果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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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發生車禍后保險理賠的順序: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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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是否調解需要你們雙方自行協商。被車撞了,對方全責,責任認定書已經開了,那就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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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活動的,股東要承擔的責任是按公司章程規定出資,并且不得抽逃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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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強險不需要繳稅,只是在購買交強險時,要一并繳交車船稅。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的強制實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得到保障,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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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超過訴訟時效但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法院可能在實體審理中駁回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援引,如果當事人不主張、忘了主張,法院還是可能支持相關訴訟請求的。同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需要經過審理才能查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