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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勞動合同法》第44條對勞動者取得經濟補償金規定了下列情形:(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讀者來信的案件中,如果單位辭退了他,他是應當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執行。如果是他主動辭職,想取得經濟補償金必須依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勞動者主動辭職是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仍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案中的咨詢人認為單位教學管理混亂,對學校前途無望,可以選擇讓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可以此為條件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那樣就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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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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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分析:可協商處理或按合同約定處理。協商不成可通過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點擊平臺【電話咨詢】致電,會有專業人員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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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三、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25%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25%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2、可主張項目:⑴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50%)⑶患絕癥: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100%)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2、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1、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2、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2、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1、計算:經濟補償金X50%2、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九)工資的認定標準: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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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東代位訴訟的條件具體包括:1、公司不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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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寫法:1、應寫明協議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姓名、性別、聯系方式、地址等);2、寫明標的房屋的價格、數量、質量;3、寫明履行方式;4、寫明給付期限;5、寫明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辦法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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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對保密義務的約定是通過確定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進行保守的約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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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起訴的期限:當事人直接起訴的期限為六個月;不服復議的起訴期限為收到復議決定書的十五日內;不動產案件最長需在二十年內提起訴訟;其它案件的起訴期限最長為五年。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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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設定行政處罰的范圍如下:法律、法規、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例如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但是其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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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試用期請病假,公司因此為由的不可以辭退,但是用人單位若能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