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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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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可以的。感謝您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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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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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沒有,您可以正常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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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于法有據,可以訴訟,成本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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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繳納社保向勞動監察投訴。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4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參加社會保險,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個人承擔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用工4個月未參保,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補繳社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離職按照你們的合同約定,提前30日遞交離職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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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風險很多,共同借款人意味著你要對這份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你朋友不償還貸款要由你償還,讓你朋友找他爸媽當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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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具體規定為: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違法,您可以勞動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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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您可以讓對方提供醫療消費憑證,雙方協商解決。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