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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只要在一個月時間內就能辦理變更登記。依據我國相關條例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死亡的,公司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且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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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發票的稅點通常不是由買家承擔的,而是由賣家承擔。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稅點,起稅點的簡稱,又稱“征稅起點”或“起征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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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合同的糾紛時效通常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訴訟的時效為四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經過的,對方當事人獲得抗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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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規范的民間借貸合同一般包括的內容有借貸雙方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借款的幣種、數額、利率、用途、期限;還款的時間、地點、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辦法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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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違背公訴良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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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勞動者具有在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情形時,可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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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雙方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重大過錯等情形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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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用人單位因違法違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一般要按勞動者遭受的實際損失來賠償;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金=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月工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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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勞動者具有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等情形后辭職的,可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屬于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而單方面解約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來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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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聘用合同未到期可以離職,但需要按法律履行必要通知義務,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一般職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之后,不需要單位批準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