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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 1、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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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這要根據具體制度來,有的公司13薪,有的14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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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可以的,雙方協商一致就好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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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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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分析:1、可以要求更換的2、法律規定如下:保修期內,如果發動機損壞,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選擇申請發動機更換或車輛更換。根據汽車三包法,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行駛3000公里以內(以先到者為準)發生轉向系統故障、制動系統故障、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家用汽車產品的,銷售者應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三包家用車產品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退貨的,由銷售者負責更換或者退貨:(1)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進行過2次修理,仍未消除或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相同主要零部件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再重復統計;(3)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輪軸和車身的相同主要部件因質量問題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輪軸、車身等主要部件由生產廠家在三包憑證上注明,其類別和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3、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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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1、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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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人同意的情況下,不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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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一方死亡辦理房產過戶的手續是: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辦案人員收件立案受理核發回執;審核完畢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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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沒有實際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能夠依法轉讓股權。對于沒有實際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雖然身為“瑕疵”股東但仍然具有股東資格,可以依法轉讓股權。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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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撤銷要約的情形具體包括: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的情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