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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可以流轉的,但是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受到了法律的明確規定的限制條件,買賣的人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買賣給城鎮職工。如果城鎮職工買賣了宅基地其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合同,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農村宅基地的買賣還必須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否則也不會是有效的法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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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有購房合同和發票是不可以辦理房產證的,還需要商品房一切手續。如果當事人購買的是開發商的房產,就需要開發商的所的土地、修建、報批、施工許可證,安全許可證、預售等等手續。并且購開發商的房產,開發商是要負責辦理房產證的,是不需要當事人去辦理房產證,只需要當事人配合辦理。如果當事人是購的二手房產,就需要原房產的房產證、購房協議、購房發票、買賣雙身份證,并一同辦理過戶手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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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表決權;二、股利分配請求權;三、增資優先認繳權;四、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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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若要建工廠,是要改變原土地用途的,要想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方可執行,未經批準,是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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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辦理地點:武侯區公安辦事中心(武科西五路360號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四區 電話96166)《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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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提升課后服務水平,鞏固義務教育基本均衡成果,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要提升教學質量和服務水平,全面規范校外培訓行為,嚴肅查處教師校外有償補課,確保學生在校內學足學好,努力滿足學生課后服務需求,有效緩解家長焦慮情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一、總體要求 2.工作原則。堅持學生為本、回應關切,遵循教育規律,著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保障學生休息權利,整體提升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與期盼,減輕家長負擔;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加強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多方聯動,強化政府統籌,落實部門職責,發揮學校主體作用,健全保障政策,明確家校社協同責任;堅持統籌推進、穩步實施,全面落實國家關于減輕學生過重學業負擔有關規定,對重點難點問題先行試點,積極推廣典型經驗,確保“雙減”工作平穩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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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維修基金不交是不可以辦理出房產證的,辦理房產證時必須出具維修基金的繳款憑證。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