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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因此,馮某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金某的財產。雖然債務履行期限未滿,但是因為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才申請財產保全,故保全費應由債務人承擔。通常情況下,保全費的負擔問題不在保全裁定中確定,而是在結案的法律文書中確定。但是在案件已審理終結的情況下,保全費的負擔問題應在保全裁定中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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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只能認定當事人之間僅實際發生了股權轉讓法律關系。即便公司的股東及其名稱雖發生變化,但企業法人的主體仍是延續的,因此公司對其股權轉讓前后的對外債務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該百貨有限責任公司應對張某183000元鋼材款的欠款負有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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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本案中,凌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嫖娼被人敲詐,主動要求房產商藍某“借款”給掌握其不雅視頻的黃某100萬,其本人沒有直接獲得財物,而是由藍某將錢款給予黃某,隨后授意藍某免除了黃某的償還義務。盡管請托人藍某并不知曉凌某要其付款給黃某的原因,但其行賄指向是明確的,免除黃某的還債義務,完全是基于凌某的意思。黃某之所以獲益,是因為某與藍某之間的權錢交易和凌某對該財產處分的意思。該筆名義上是民間“借款”,實則應當認定為賄賂款,凌某的行為當定受賄罪。當代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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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構成敲詐勒索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強迫交易罪: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經營活動的。本案定性的關鍵在于朱某有無非法占有的故意,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高某、朱某系堂舅甥關系,案發前素有借貸往來,案發時朱某亦向高某出具了借條并提供了足額擔保,很難認定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宜認定為搶劫或者敲詐勒索罪。但是,朱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高某借貸,屬于強迫他人提供服務,且情節嚴重,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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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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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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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協議對于你們二人之間有效,但你是公司合法股東,在你離開之前已經存在欠工人工資事實,你需要以你股份份額承擔有限連帶責任,賠償工人后,可以你們協議向公司法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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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寫清楚姓名、身份證號、時間、金額、利息、還款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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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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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像類似這種情況,您最好報警處理,讓警察處理他們。他們涉嫌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