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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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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雙方已經形成了租賃合同關系。如果家電因對方不當使用產生的損壞,應當找對方進行賠償。是否解除合同關系,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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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情況下,員工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過后員工不被辭退就視為自動轉正,表示雙方都在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始終存在。所以,你可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該單位補交相應保險金并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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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居民身份證及公安機關戶籍檔案記載的羅某出生日期,羅某已經超過60歲,即已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羅某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羅某與同享商貿公司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之間應為勞務關系,羅某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請求不會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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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規定,營運車輛轉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根據《汽車報廢標準》的規定,各類出租車輛的使用年限為八年。梁某出賣給彭某的車輛為營運車輛改為非營運車輛,使用年限應為八年,該車輛于2009年即已報廢。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報廢車輛擁有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因此,梁某與彭某的買賣行為違背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協議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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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中,李某與公司之間勞動爭議糾紛,2005年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又由法院2007年依法對勞動爭議糾紛進行判決,現已生效。現李某于2011年因仲裁機構的仲裁費訴至法院,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李某雖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內容無異議,仍不得單獨就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費的決定提起訴訟。另外,因為公司對裁決內容不服,訴至法院,原仲裁裁決已失去法律效力,李某不可以申請執行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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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傷保險制度是對工作中遭遇事故,造成死亡、傷殘等后果的職工及家屬提供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是對《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情形的補充,這一條款實質上擴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范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顯然是為了避免這一規定的適用范圍被無限擴大而人為設定的條件。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48小時的起算點、搶救無效的定義、死亡的標準等均具有爭議。部分學者也對48小時這一標準的科學性提出了質疑,認為應當針對不同患者的病因、癥狀、治療情況等分別認定,而不應使用48小時的標準“一刀切”。在工傷認定中增加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其理論基礎源于突發疾病導致的傷亡結果與工作之間的聯系性。可以籠統地認為,突發疾病立刻死亡或經持續地搶救仍然無效,于48小時內死亡的職工,其發病與從事的工作之間聯系較為緊密,由工作原因引發疾病的可能性相對較大。本案中,醫院認定患者需要繼續搶救治療,而家屬簽字拒絕治療,拒絕治療的行為本身可能成為造成職工死亡的重要原因,此時,工作原因與突發疾病之間的聯系就無法明確。可能出現一些家屬為了獲取工傷待遇而主動放棄救治的情況,這無疑是立法者不愿看到的,也是一項成熟的法律制度應當避免的價值取向。因此,建議相關法規與司法解釋盡快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進一步做出明確解釋,對此類家屬放棄治療而導致職工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或因堅持搶救而于48小時后死亡的情形,不宜簡單僵化地套用48小時的規定,而要結合患者的具體情況和醫院的診療結果,形成更為科學合理的判斷標準。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盡管某些案件中對48小時規定的突破可以實現個案的實質公平,但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亂局面,損害司法權威性,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帶來更大的不公平。從這個意義上講,現階段嚴格遵循48小時的規定更有利于統一司法標準,保障司法公平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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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涉及到保管合同問題,保管合同指的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李某將工資放在你處帶回,等她回去再給她,無疑與之吻合。《合同法》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保管人無需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擔責:一是無償保管;二是保管人沒有重大過失。首先,本案中你與李某之間屬于無償保管。正因為李某將工資交給你保管時,并沒有向你提過報酬,你也沒有向李某要過報酬,雙方之間沒有協商,加之事后你與李某并沒有“協議補充”,決定了你對李某工資的保管當屬無償。其次,你對李某工資被盜沒有重大過失。對于重大過失的界定中,有一條:即行為人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注意義務的,不屬重大過失。你將李某工資連同自己的工資放在同一個手包并鎖上,還將手包帶子系在自己的手腕上,說明彼此的工資已經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你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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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用、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具體到本案,宏發家具公司工程備料款被盛某詐騙,如果對盛某系借用勝達建筑公司印章簽訂合同并不知情,可以在追究盛某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求盛某和勝達建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宏發家具公司明知盛某借用勝達建筑公司仍與之簽約,即喪失了要求勝達建筑公司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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