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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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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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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議協商處理,或按合同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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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議你協商退款,協商不成你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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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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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形式主要有:1、以投資形式借貸;2、以融資租賃形式借貸;3、以聯營形式借貸;4、以補償貿易的形式借貸;5、買賣國庫券;6、買賣企業債券;7、簽訂購銷合同等其他形式。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只能由國家指定的機構專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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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糾紛:1、沒有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糾紛;2、沒有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事項約定不清楚的糾紛;3、利息約定過高或者沒有約定利息的糾紛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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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借款協議中的無效條款主要包括:1、違背公序良俗的條款;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條款;3、明知他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而提供借款的條款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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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暫扣的行政強制措施一般不能適用聽證程序。適用聽證程序的是行政機關擬作出的較重的行政處罰,例如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降低資質等級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