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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議協商處理,或按合同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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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請問您想咨詢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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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議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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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股東會清算小組的規定主要包括:1、應當在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3、清算組不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等其他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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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份公司募集的設立程序如下:1、發起人在獲得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以后,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2、制作招股說明書;3、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4、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5、公開募股;召開創立大會;6、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申請設立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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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人與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的概念: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2、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東與法人之間的財產、債務混合,即無法判斷一項民事行為是代表法人意志,還是股東意志的想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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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形式主要有:1、以投資形式借貸;2、以融資租賃形式借貸;3、以聯營形式借貸;4、以補償貿易的形式借貸;5、買賣國庫券;6、買賣企業債券;7、簽訂購銷合同等其他形式。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只能由國家指定的機構專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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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法人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及遞延資產、其他長期資產、遞延稅項等全部財產。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自身的債務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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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股東分紅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是要交稅的:1、非居民企業分紅要繳企業所得稅;2、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3、個人股東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4、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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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東之間內部轉讓股權在一般情況下也是需要備案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交由工商登記機關備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