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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如果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協議,將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關系破裂,與起訴次數和哪一方提出離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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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分居可以離婚,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根據有關法律,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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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魏某與袁某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同居關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均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按照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婚后雖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兩個孩子,但雙方因感情不和并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袁某訴求離婚,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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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郭某于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屋,婚后對此套房屋進行多次買賣交易后,才購買了現在居住的房屋,因此,現居住的房屋屬于婚前房產于婚后進行多次買賣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財產表現形態不同,并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屬,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資收益,應當屬于個人財產。郭某與曲某現居住的房屋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購買的資金主要來源于郭某婚前購買房屋所得價款和房屋買賣交易收益所得。房屋進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是屬于市場經濟的自然結果,屬于自然孳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郭某的婚前房經婚后多次轉賣仍為個人財產,不能轉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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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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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財產的歸屬和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具體的怎么分割,雙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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