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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解除合同,具體需要看你們之間是怎么約定的或者協議是怎么寫的,合同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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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具體情況你可以咨詢瑜伽機構能否退課退款,建議你和對方友好協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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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議你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對方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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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夫妻雙方結婚期間不論誰向他人借的錢(借款時雙方共同簽字、另一方事后追認、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一般都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共同償還。除非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借款屬于虛假債務,非法之債、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婚前誰借的錢,一般屬于借錢人的個人債務,與另一方無關,除非這筆錢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提示:非法之債以及虛假的債務是不用償還的,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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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被公司辭退,工資是需要發放的,而且是有補償金的。建議你和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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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認定工傷首先要了解關于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該《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此外,《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第11條規定,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一)項時,“突發疾病”應考慮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發病,且情況緊急,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往醫院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48小時之內”是指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的時間到職工死亡時間不超過48小時。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包括在急救車中的急救記錄。結合您所述的情況,若您丈夫是在工作崗位上因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搶救無效死亡的,應適用《條例》第15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條款的前提是,以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及“突發疾病死亡”。“突發疾病死亡”是指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因此,在訴訟階段的舉證中,您除了要提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已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死亡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醫院的搶救記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等證據外,還應重點提供您愛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及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相關證據。關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證據。由于出租汽車司機的職業特點決定了他們的工作時間相對不固定,不能以“朝九晚五”的方式來計算和判斷工作時間,也不能以發病時是否載客來認定是否在工作崗位上。因此應讓出租車公司根據您愛人運營的實際情況為其出具是在工作時間及行車過程中突發疾病的證明,并結合就診醫院的相關記錄及診斷證明,以此綜合證明您愛人是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關于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相關證據,可提供您愛人在醫院的就醫及搶救記錄,重點找出相關記錄中對病發時間、病情描述及死亡時間的描述,以此證明您愛人因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死亡。對于上述相關證據的形式,既可提交書證,也可由知曉相關情況的人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在開庭前向法院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及書面證人證言,并在開庭時由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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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誰死亡了?請詳細描述事發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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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具體到本案,林某以虛構交易為他人信用卡套現的方法,系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根據法釋【2009】19號司法解釋的規定,實施該行為數額在100萬元/5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100萬元以上逾期未歸還,或者造成其直接經營損失10萬元/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林某非法經營行為符合“情節嚴重”標準,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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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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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