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章應與單位登記名稱(單位全稱)一致,掛牌應當與單位全稱一致,合署辦公沒有分別掛牌的除外。公章應與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名稱一致,掛牌有時可以不一致,應以工商登記為準。《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第一條 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1、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一律為圓形。2、國務院的印章,直徑六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一),由國務院自制。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五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二),由國務院制發。4、國務院各直屬機構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三),由國務院制發。5、國務院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五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四),由國務院制發。6、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及國務院直接批準的全國性公司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或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五),由國務院制發。個別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的印章,經國務院批準可刊國徽。7、國務院有關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其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間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六),由國務院制發。8、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七),由國務院制發。9、國務院設置的議事機構、非常設機構的印章,直徑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八),由國務院制發。10、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11、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12、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一),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制發。13、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二),由外交部制發。14、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的單位,以及工廠、礦山、農場、商店、學校、醫院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四點五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三),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行,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或者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另行規定制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