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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議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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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職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手續是:職工應按規定向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后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支票并加蓋預留印鑒,職工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大廳或區縣分中心管理部柜臺申請,工作人員審核通過后辦理提取手續,打印受理回執交職工確認,公積金轉入職工儲蓄賬戶。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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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辦理二手房貸款的還款時間與二手房房齡、借款人年齡、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有關。二手房貸款時間是以二手房房齡和貸款年限相加進行計算,一般不能超過30年,同時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相加之和也不得超過65歲,且貸款到期日不能超過土地使用的到期年限。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后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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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雙證沒辦下來的商品房不能買賣。房產證和土地證是擁有該商品房所有權與該地塊使用權的證明,雙證沒辦下來的商品房存在沒有產權證明的障礙,其買賣屬于無權處分。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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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貸款是以誰的名義代的,然后你可以找你的朋友找那人,或者你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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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者領過失業金后并不會影響以后的退休工資。領取失業金是失業人員依法獲取失業保險待遇,而領退休工資是參保人員依法獲取養老保險待遇,二者一般沒有沖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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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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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直接死在值班室的,算工傷。法律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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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試用期的時間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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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開報廢車上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