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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年金,一般指的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的,一種國家鼓勵企業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的費用是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并且實行的是完全積累、投資運營的管理辦法。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并入企業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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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一般不滿兩周歲的孩子由母親撫養為原則,你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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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除合同訴求予以支持的情況如下:1、一方存在重大違約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3、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達成,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等其他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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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欺詐的手段主要包括:1、收取財物后逃匿的;2、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3、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等欺詐手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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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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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經偵不立案的解決辦法:1、當事人可以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2、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檢察院認為其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立案;3、如果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虐待案,侵占案等案件,可以提起自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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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整合證據材料,還是能繼續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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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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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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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簽訂勞動合同時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項: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自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來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合同才生效;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