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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施工單位,在建設部的工程項目招投標規范文件中規定:工程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聯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責任保險。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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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離婚協議應該在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簽好。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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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體檢和政審都過了沒去的話,就不能再去了,如果只是報名,沒有體檢和政審的話,還可以再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兵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進行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不得辦理出國出境,升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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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傷情確定是否有罪以及量刑。故意用刀劃傷他人面部,要根據被劃傷面部的傷情,確定是否有罪以及判多少年刑期。只要傷情達到輕傷以上,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沒有構成輕傷的,一般不作犯罪處罰,可治安處罰;2、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其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4、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疤貏e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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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讓利后中標的,這就造成了施工方會在結算時想盡一切辦法多要一點,從發包方的角度看,幾條施工方常用的結算技巧,供大家參考。1、虛報工作量。認真核對工作量可以避免;2、重復報量,重復報洽商。同一變更內容往往會有兩份以上的洽商變更;3、曲解合同條款;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個施工單位上報預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設單位結算人員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態度的不認真,通過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萬元;5、涂改洽商內容;6、變換定額編號;7、對于人工費取費的工程,更改定額人工費含量達到工程造價的加大;8、更改預算軟件自動計算的工作量,如高層建筑超高費等;9、虛增工作項目;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律師建議:1、做為施工方結算時多報的情況是環境造成的,因為總要給審核方留有一定的審核余地。實事求是的報也會被審掉一部分的。2、上述說的情況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為其主、各盡其職責而已。但只要不違背定額規定、文件精神,雙方都能過得去就達到最高境界了,這也是我們做造價人員所追求的最終目標。3、每個問題都要辯證地去看,發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處于弱勢。當然,最終還是要講究公平公正!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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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發包方的責任:(1)辦證責任。(2)工程定點責任。確定建筑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3)三通一平責任。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4)物資保證責任。(5)經費保證責任。(6)技術保證責任。(7)施工監督責任。(8)誤工賠償責任。(9)驗收結算責任。(10)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筑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承包方的責任有以下:施工準備責任。物資準備責任。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施工計劃。工程質量責任。工程保管責任。工程交付責任。竣工驗收責任。工程保修責任。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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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政工程一般是屬于國家的基礎建設,是指城市建設中的各種公共交通設施、給水、排水、燃氣、城市防洪、環境衛生及照明等基礎設施建設,是城市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對外開放的基本條件。具體包括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廣場、交通設施、鐵路及地鐵等軌道交通設施;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橋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閘橋等水工構筑物;地下管線工程。為常見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電、通信、供煤氣、供熱的管線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線和人防通道等;架空桿線工程,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桿線、通信桿線、無軌桿線及架空管線;街道綠化工程。行道樹、灌木、草坪、綠化(如街道綠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畫架、水池、噴泉等) 建筑物、構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專業工程場(廠)、站、點。法律依據:《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第一本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駁岸五類工程;第二本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給水、熱力、燃氣、電信和電力五類工程;第三本為市政公用廠、站工程,包括給水、污水、燃氣和熱力四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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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對個人合伙,我國法律也做出了具體規定,如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清算后的剩余合伙財產,應該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分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據此,對于工程合伙糾紛,首先應該由主張存在工程合伙關系的一方舉證,其次按照他的主張來舉證,當然舉證責任并非一成不變,是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分配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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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很多人對于房產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并不了解,鑒于房產價值以及涉及的利益較大,真正到了要繼承父母的房產或者其他人的房產時,就有必要對房產繼承的法律知識進行了解,否則就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父母過世后房產誰有繼承權呢?如果沒有遺囑的話,需要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依據繼承法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具體確定時,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此外,如果對于房產的具體繼承有爭議的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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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