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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抵押擔保合同簽訂需要注意的事項分別有:注意抵押擔保合同雙方是否有相關資質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注意抵押擔保合同的合同標的、價格、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注意抵押擔保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等;法律規定的其他注意事項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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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請行政復議需滿足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申請人;有適格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并且在行政復議范圍和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之內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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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訴訟的審理時間一般為六個月。如果法院按照普通程序來審理的,應對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如果按照簡易程序來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一審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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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實際中,醫院誤診漏診是否為醫療事故,需要鑒定,因為出現醫療事故后,都需要進行專業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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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勞動合同里面沒有寫工資的,該勞動合同不合法。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合同的期限;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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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約邀請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屬于合同的。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包括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等。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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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勞務公司屬于法人,而個體工商戶由自然人或者家庭經營,所以勞務公司一般不能成立個體工商戶。如果當事人依法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而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四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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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勞動者入職半個月且還在試用期的,辭職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即可;雙方未約定試用期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通知單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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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簽署勞動合同必須交養老保險,公司違法了,請到勞動部門舉報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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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