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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內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夫妻雙方常因其中一方出軌而導致離婚。很多當事人會認為婚內出軌一定與法律上的婚姻過錯是掛鉤的,但是在這里我想給大家說的是,出軌只是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的一個用語,它并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在婚姻法上婚姻過錯才是具有損害賠償性的一個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婚姻的過錯方,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有家庭暴力的;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所以,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和出軌,必須要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前兩項規定,也就是要有重婚或者在婚外與婚外異性同居的行為。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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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再婚的男女,與初婚者同樣,在取得結婚證后,夫妻關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賦予初婚夫妻同樣的權利和承擔同樣的義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享受婚假三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有這樣的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因此,男女雙方雖是再婚,但仍應與初婚者一樣,享受婚假待遇。同時,用人單位在答復中關于再婚請婚假扣發相應的待遇的說法也是違反規定的。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1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再婚者享有婚假待遇的規定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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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關于孕婦犯罪后是否可以假釋的問題,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后,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對于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未特別規定關于孕婦的假釋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因此,如果孕婦犯罪后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假釋條件,可以假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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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情況下無性婚姻法院會判離婚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判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無性婚姻人民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判決,若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則判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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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的,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另外,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情形便是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被其中一個繼承人占著,其他繼承人好幾年都沒有要求分割,這時時效未過,因為繼承開始后,在分割前,遺產為繼承人共有,雖該遺產被其中某一個繼承人獨自管理和使用,且管理人并未表示要拒絕其他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分割,故在其他繼承人主張分割前,并未產生繼承糾紛,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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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證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采用書面形式,內容合法,且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識表示即為生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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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放棄繼承權需要合法繼承人帶上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書。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一些相關材料。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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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如果雙方同居期間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如果當事人不想繼承遺產的,可以作出放棄繼承的聲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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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繼承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的順序是這樣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這里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這里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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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贍養老人屬于個人法定義務。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如果未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被贍養人可以爭取給贍養費的權利,比如起訴子女負擔贍養費,而且法院在查明屬實后,將會判贍養人及時給付贍養費。所以,從當前的法律規定看,放棄繼承權跟贍養老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即使繼承人明確表示不繼承老人遺產,但還是不能避免承擔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法律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