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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論夫妻分居多久,不會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只有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這兩種離婚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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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無效的話,就屬于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也就是說配偶人身關系自始無效。所以是沒有法定繼承權的,但是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繼承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六條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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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或者是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依法不能認定的,則該婚前財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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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孩子不滿一周,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但如果有法院認定為有必要離婚的除外,比如孩子不是男方的,或者女方家暴男方等。但是雙方進行協議離婚,是沒有任何限制的。而女方也可以隨時提出離婚訴訟,法律對于這一方面是沒有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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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前購買的黃金,婚后的投資收益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自然增值部分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又進一步規定:一方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一方所有。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了交易,其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進行買進與賣出的操作,離婚時的賬面收益更傾向于認定為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彩票所得收益,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該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財產用于借貸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離婚時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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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在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一、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二、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三、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法律依據:《繼承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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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對方很快再結婚的,并不是可以主張賠償的情形,所以是不能要求對方進行離婚賠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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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理缺陷婚姻無效證據是生理缺陷的醫學診治證明書。根據《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第十條規定,婚前隱瞞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結婚的,婚后不能治愈的是屬于無效的婚姻,起訴宣告婚姻無效時,當事人要提供生理缺陷的醫學診治證明書。《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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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贍養跟年齡無關,只要父母是無法自己獨立生活了,做子女的就應該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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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一定。分居兩年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法院判定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共同生活是夫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果不在一起生活超過兩年,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準許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滿2年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