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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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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于您的案件,需要確認當時甲方是否明確同意、以怎樣的方式同意您的債務轉讓給“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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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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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三條 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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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權轉讓的形式:1、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2、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3、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4、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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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務員醫保報銷比例和花費金額是有關系的。公務員醫保報銷門診報銷和住院費用報銷。其中門診費用的報銷比例為不超過三千元的報銷百分之八十,個人負擔百分之二十;超過三千元的報銷百分之九十,個人負擔百分之十。住院費用報銷比例為不超過一萬元的報銷百分之九十,個人負擔百分之十;超過一萬元的報銷百分之九十四,個人負擔百分之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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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是公積金貸款購房,則把款項打給開發商,然后借款人每個月還款給銀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如下條件: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7、具有不低于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并報備相關資信材料;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并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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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戶籍人員的失誤造成了戶口性質的改變,是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他們有義務開具變更證明,并協助將登記信息更正,重新換發戶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