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您陳述內容過于簡單,無法進行分析,建議加微信或者打電話溝通,律師幫您出方案
-
答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公司加班兌現了工資,如果覺得不合理可以辭職或者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
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如果你泄露的秘密屬于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且你的行為給相關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你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如果你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則要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1.本申請書名稱。如是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其名稱應是: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如是在民事訴訟中使用,其名稱應是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3.不服何單位何字號文書的決定或裁定或通知,而提出申請復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XX在刑事訴訟中,不服人民法院“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而申請復議。在刑事訴訟中,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控告、檢舉犯罪的不立案通知而申請復議。在民事訴訟中,不服申請回避不準的決定而申請復議。在民事訴訟中,不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而申請復議。4.申請復議的事實與理由。申述不服有關司法機關在刑民事訴訟中對有關事項所作出的決定、裁定、通知的事實與理由。5.結尾。由四部分組成:XX接受復議申請書的司法機關附件(×司法機關決定、裁定或通知一份)。申請人簽名并蓋章。申請復議的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
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答勞動合同備案不能在網上查到,勞動合同備案不屬于強制要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