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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需要經過的程序如下:1、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2、申請名稱預先核準;3、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4、提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文件;5、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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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并處,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時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逃逸當事人負責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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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民法典》沒有規定違約金最高額的具體數額,只是要求違約金不得過分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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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由以下要件構成的:1、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2、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3、犯罪客體是國有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4、客觀方面由因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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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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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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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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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臨時工工作期間,若因勞務受到損害的,要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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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界定童工的具體標準: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就是童工。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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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單位不交社保會有下列處罰: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去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