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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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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聽您敘述情況沒有達到拘留情節,具體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偵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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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支付雙倍工資,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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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他們是否在從事插秧的工作或準備性工作時造成他人受傷,如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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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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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分析:在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您是可以申請仲裁的,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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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分析:夫妻離婚時,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拆遷安置房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可以主張權利。離婚之后,不能。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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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議你繼續找學校,學生在學校期間學校是有看管的義務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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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具體責任劃分還需要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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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看法院具體是怎么判決的,是否判決你承擔擔保責任,你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