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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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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男方的行為涉嫌遺棄,可以報警或者去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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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因此,你如果沒有虐待、遺棄養子女的行為,并且為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支出了必要的費用,那么有權依法向其生父母主張補償你在收養期間所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具體補償標準,原則上可以參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收養期間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的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來測算。但考慮到補償的原則是“適當補償”而非全額補償,所以最終補償的金額應根據個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法官依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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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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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家賠償法是從1994年5月12日開始實施的。在1994年5月12日,我國制定了《國家賠償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分別對《國家賠償法》做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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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看肇事方投保了什么保險,如果僅僅是投保了交強險,最多賠償額為2000元,剩余不足的部分只能由商業車險來賠付。如果肇事方沒有交商業保險的話,只能由其個人進行賠償了。《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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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繼承房屋可以有以下幾種途徑:一、遺囑繼承或遺贈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證明等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二、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又有三種路徑:一、是協商繼承也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達成房產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房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二、是公證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如果當事人自愿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相應的繼承權公證,可以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三、是訴訟繼承如果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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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雙方離婚后已經進行了財產分割,此時再復婚的話,雙方的財產都算個人財產,此時再離婚不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是分不到的;如果單純是復婚的話,雙方的財產已經做好分割了,不存在分不分得到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