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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月息超過2分的部分利息,你可以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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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們的違約金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和他要,協商不成可起訴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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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方寫下欠條,根據欠條上的信息能夠證明對方是債務人并且該債務已到清償期,你可以去法院起訴。即使你現在無法與對方取得聯系,只要能提供對方基本的個人身份信息、起訴證據和理由,就可以起訴要求對方依據法律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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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費用: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向法院申請保全的同時還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這個數額是由申請保全的法院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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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糾紛訴到法院必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而刑事案件一般則不能“私了”,因為公安機關有權立案偵查,不會因為當事人不追究就可放過犯罪。貪污、瀆職等職務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國家安全;軍事性犯罪等,也是不允許“私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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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王某提前支付趙某借期內利息,其實際得到的借款本金少于雙方約定的數額,其實質是借款本金的減少,屬于本金扣除行為。具體理由如下:首先,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民間借貸的實踐性特征,要求民間借貸應當以實際交付的借款數額確定本金。民間借貸的利息實質上借款人因實際使用貸款人的資金而在雙方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若本金未交付則不會產生支付利息的問題。預先收取利息的行為,實為變相減少了本金,不符合民間借貸互利互助的精神。其次,《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是對民間借貸的強制性規定,目的是防止貸款人利用其優勢地位獲取更大的利益、提前收回利息、減少借款風險,從而加重借款人負擔、侵犯借款人利益,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實踐中,預先扣除利息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利息計入本金;二是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無論哪種方式,都使借款人的實際借款少于合同約定的數額,均應予以禁止。最后,本案中,王某提前支付趙某借期內利息3000元,使王某實際得到的借款為97000元,少于約定的100000元,影響王某對資金的使用,屬于將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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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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